整容纠纷律师支招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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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小编了解,某女2001年大学毕业时,看到报纸上宣传“注射式丰胸”广告就去某美容整形门诊部咨询。据其描述,当时连手术同意书都没签,就被几个护士小姐骗上了手术台。该女子没带钱去,医院叫该女子写了一张欠条,还派人跟其回家拿身份证做抵押。

几个月过去了,该女子由于左胸出现包块,找到主治医生为其进行复诊,并请医生出具了建议书。由于填充材料是流动的,后来包块逐渐就消失了。而该美容整形门诊部发展得越来越大,现已成为某地最大的专业整形机构。

该女子去年发现自己的胸部变得一大一小,只好又去找了医院。该院医生建议要么不管,要么清除之前胸部注入的材料,再补差价植入新的假体。由于医院说了一些话来安慰改女子,该女子起初并没太在意。可又过了几个月,她的乳房又开始一硬一软,上网一查,发现这是并发症—包膜挛缩。

女子再次找到医院,医院却推说自己没有责任。该女子认为医院违反《合同法》,没有签合同就为其实施手术,并对其造成了人身伤害。女子指出,医院侵犯了她的知情同意权,手术前并没有告知她手术的风险。

该女子向医院提出赔偿方案,清除之前注入的材料,退还手术费用并赔偿;或者清除之前注入的材料再植入最好的假体。医院方面答应女子会考虑,但当该女子再去医院的时候,他们又有了新的说法,医院声称女子进行手术的美容门诊部和该整形医院是两个不同的实体,法人不同;没签手术同意书只是患者的一面之词,原来的门诊没有把患者的“病历”转给现在的医院,也许是弄丢了;目前他们只是配合原来的门诊解决该女子的一些疑问。

但医院又给该患者提供了三个选择,一是接受调整,调整后要观察1年;二是清除乳房内的材料,但不赔偿;三是清除材料后再植入假体,中等价位的假体免费,若要植入最好的假体则要补差价。

该女子指出,医院提供的处理方案是在自扇耳光,既然两个医院没有关联,为什么医院要“帮忙”解决呢?

为此新浪广东采访了法律人士,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邹旴旸指出,该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医院声称患者当初实施手术的美容门诊部和该整形医院是两个不同的实体,这就需要查询工商登记资料,以核实前后两个主体是否为同一个。

当事人应注意收集证据,包括手术前的交款凭证、欠条、后期费用票据、录音或电话记录等,也可去做医疗事故鉴定。亦可通过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医院发律师函,继续和医院协商,并做好起诉的准备。

那么对于部分整形医院签订所谓的免责书,消费者该如何面对呢?如果签完这些所谓的免责书,一旦出了事故,在法律上,这个免责书是否生效呢?邹旴旸表示,如果发生纠纷,确认院方有过错,相关的免责条款无效。

邹旴旸建议,整容前应审查医院的相关资质和主治医生的能力,签订书面合同,在治疗过程中保留相关材料。

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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