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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岁能怀孕吗?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47岁的女性,也能怀孕。
女性平均闭经年龄是49.5岁,晚一点55岁~60岁才闭经的,也属于正常;闭经早的,40岁可能就闭经了,当然这属于卵巢功能早衰。
只要女性卵巢能正常排卵,雌激素分泌正常,然后在排卵期同房了,那么就有可能会怀孕。所以47岁的女人,完全可以怀孕!
47岁怀孕要注意哪些问题呢?1,建议备孕期延长到6个月,这6个月好好调理身体各项功能。可在医生的建议下服用短期避孕药,每天一片,调理月经周期。
2,备孕期间,每天补充叶酸400ug,夫妻同补,至少3个月。并且这期间要规律运动,规律睡眠,避免熬夜。怀胎十月,需要足够的体力和耐力。
3,47岁怀孕,受孕机率会降低。因此仔细计算排卵曰,比如白带变薄并拉丝、体温上升,这就是排卵日要来了,这时同房有助于怀孕。
4,怀孕前10周,绝对禁止吸烟喝酒和私自服用药物。感冒发烧了,到医院听医生的建议。
5,产检按时参加,听从产检医生的建议,必要时要增加产检次数。47岁怀孕,一般建议直接做羊穿,唐筛和无创的意义不大。
6,孕期要按时补钙、补铁。否则,骨质疏松、耻骨疼痛和孕期贫血,会一直困扰你。
7,多吃海产品,比如鱼类和海带和紫菜。海产品能为您补充碘(胎儿甲状腺)、补钙(胎儿骨骼发育)、补DHA(胎儿大脑和视觉发育)、补镁(胎儿肌肉和骨骼发育)等。总之,海产品的营养非常重要。
8,每天一个鸡蛋,每天350ml牛奶,每天吃2两肉。吃肉,少喝肉汤。一个星期吃2斤鱼,其中至少一次海鱼。
9,怀孕13~27周可以适量运动,28周之后尽量减少。毕竟47岁怀孕是高龄产妇了,安全才是第一位。
10,平时饮食上一定要清淡,不要吃太咸,油炸食品少吃,新鲜蔬菜水果多吃一些,减少妊娠糖尿病和高血压的风险。
11,怀孕32之后建议适量补锌,以增加子宫和胎盘的弹性,预防胎盘早剥以及羊水早破,减少胎儿早产的发生。
12,47岁怀孕,就不要强求顺产了,稳妥一点还是剖宫产吧。祝你健康好孕!
关于视力矫正的知识有那些?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课业负担的明显加重,中小学生的近视问题已经到了一个触目惊心的地步。数据显示:我国小学生近视比率45.7%,初中生74.4%,高中生83.3%,大学生则达到了可怕的87.7%。然而就像十年前“网瘾”被认为是一种病,十年后智能手机大举侵入人们生活,人人都有了网瘾,网瘾自然而然就从疾病中除名了,近视也是如此,近视的人多了,重视的人反而少了,以至于近视率连年上升,居高不下。你的眼睛还有救吗?什么样的治疗方法才是真正科学有效的呢?(一)什么是近视以及近视的成因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近视的成因。近视,通俗的来说是一种看不清远处物体的现象,本质是平行光线进入眼睛经过屈光系统屈折后,焦点落在了视网膜之前。而之所以会落在视网膜之前,要么是屈光系统不正常,要么是视网膜位置靠后,导致无法成像于视网膜上。以上两个原因便是近视的两种分类:屈光系统不正常,便是屈光性近视,眼轴变长视网膜靠后便是轴性近视。那什么是屈光系统呢?如果将眼睛看做一个照相机,那屈光系统就相当于它的镜头,眼睛有两个镜头,分别是晶状体和角膜。两者都带有一定的度数,晶状体是一个变焦镜头,带有19D的度数,可以理解为1900度的凸透镜,可以在睫状肌的调节下看远看近。而角膜是一个定焦镜头,自带47D左右的度数,固定不变。轴性近视是因为眼轴变长,人在发育过程中眼轴趋向于变长,这也是为什么6岁之前的儿童视力不会很好的原因,如果眼轴发育过快,则会过早的近视。正常人眼轴24mm左右,超过这个数值,便会导致轴性近视。(二)什么是假性近视,如何鉴别非常遗憾,假性近视一般只存在于小朋友身上,一把年纪的基本都是真性近视。前面说过晶状体是靠肌肉拉拉扯扯来调节看远看近的,如果长时间集中看近的东西,容易导致肌肉痉挛,形成假性近视。因为小朋友肌肉力量比较强,所以症状明显,而成年人则很少有这种情况。小朋友测视力一定要散瞳,目的是使肌肉暂时麻痹,瞳孔散大,模拟老花的感觉,这样测出来的度数才是最准确的。(三)为什么会近视目前原因不明,但国际公认的有三点:遗传易感、环境与习惯。所谓遗传易感,只是一种概率,如果家系中有易感基因,你可能比别人更容易得近视,但并不一定意味着你一定会近视。医学上认为,成年之后度数基本固定,不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如果你的度数持续增长,那就要警惕病理性近视,建议到医院进行专业的检查。(四)近视眼的防控防控适用于青少年,青少年如果不加控制,每年度数会增加75到100度左右。国际眼科大会认为,如今证实对青少年近视防控有确切效果的措施包括:OK镜,阿托品眼药和户外活动。OK镜即角膜塑形镜,晚上戴在眼睛上,可以将角膜压平,白天角膜就会维持在被压平的状态,前面提到角膜本身带有一定的度数,OK镜的左右就是改变角膜的度数,使视力可以维持在一个较好的水平。长期佩戴,可以控制近视的发展。但矫正度数有限,适用于500度以下,缺点是价格昂贵,可能有感染风险。阿托品眼药是目前发现唯一对近视眼控制有效的眼药水,但国内因各种原因没有推广使用。研究发现,每天保证两个小时左右的户外活动对控制近视发展大有益处。(五)眼镜的佩戴目前最推荐使用的还是普通有框眼镜,正确的眼镜佩戴应保证镜片中心与瞳孔在一条水平线上,现在市面上有很多大圆框眼镜,不推荐长时间佩戴,因为重量的原因,十分容易滑落,使镜片中心偏离瞳孔水平线。矫正视力如果没有特殊要求,两眼一起视物达到1.0即可,看东西会比较舒服。佩戴隐形眼镜会获得更好的视物效果,使用方便,外形美观,但普通的隐形眼镜(即软镜)透氧性差,长期使用会对角膜新生血管、内皮细胞生长不利。如果想要长期佩戴,可以选择RGP(硬镜),几乎不存在透氧性差的问题,尤其适合合并散光患者使用。(六)近视手术分为激光手术和人工晶体植入两种,前者适合中低度近视,后者用于高度近视。激光现在已经成为风靡全球的一种治疗近视的方法,技术已经相当成熟。我们的角膜厚度大概半个毫米左右,激光手术的原理便是将角膜上皮层掀起来或者去掉,然后用激光在下面的基质层打磨出来一个透镜,因为角膜本身就有4700度左右度数,这个透镜的作用就是抵消一定的度数。比如你是300度近视,便打磨出一个300度的透镜,这样角膜的度数可能就变成4400度了,平行光线进入屈光系统屈光后,便可以刚好落在视网膜上,我们可以理解为将眼镜戴在角膜上了。激光手术现在有等各种术式,技术已经十分成熟。因为激光手术是在屈光系统上做的小文章,并没有解决眼轴变长的本质,实际上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手术,也不会进入眼球内部,所以有些激光手术后会导致视网膜脱落等说法必然是无稽之谈。对于角膜较薄或者高度近视的近视患者,则不适合激光手术,可以选择人工晶体植入术。原理是将人工晶体植入前房(角膜和晶状体之间)和后房(晶状体和后房)之间,以达到屈光效果。(七)视屏终端综合征出现神经衰弱综合征(头痛、头晕、额头压迫感、恶心、失眠或恶梦,记忆力减退,脱发等)、肩颈腕综合征(麻木、感觉异常及震颤,有压痛以及腰背部酸痛不适)、眼部症状(视疲劳、干眼症、眼部发痒、烧灼异物感、视物模糊、视力下降、眼部胀痛、眼眶痛等)以及食欲减退、便秘、抵抗力下降等症状,反思自己有没有以下情况:(1)眼镜是否合适(2)隐形斜视(3)干眼(4)时间过长
社区矫正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三章决定和接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教育帮扶
第六章解除和终止
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三章决定和接收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九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第二十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条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区别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第三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
第三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控告人和检举人。
第五章教育帮扶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教育帮扶工作。
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第三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第四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六章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对于有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七条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执行以前被逮捕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撤销缓刑、假释的,对被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第四十九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
第五十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由公安机关追捕,社区矫正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
第五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其监护人、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第五十三条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督促、教育其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年满十六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国家鼓励其他未成年人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十七条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有歧视行为的,应当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八条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具有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五)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47岁如果已经患上了高血压、糖尿病,通过适当的运动可以恢复正常吗?
47岁如果已经患上了高血压、糖尿病,通过适当的运动可以恢复正常吗?
高血压、糖尿病属于四高疾病,另外两个是血脂异常和高尿酸血症,导致四高的原因,有后天不良环境原因,有的有先天遗传的原因。
高血压分为原发性高血压和继发性高血压,九成以上的高血压属于原发性高血压,继发性高血压可以通过手术得到改善或者根治。
而糖尿病分为1型糖尿、2型糖尿病、妊娠期糖尿病和其他特殊类型的糖尿病,而大多数糖尿病患者患上的是2型糖尿病。
原发性高血压和糖尿病均属于终身性疾病,以现有医学技术手段,是没有办法彻底根治。
引起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原因,除了先天遗传因素,还有后天的环境因素,如年龄的逐渐增长、吃得越来越好、营养过剩,喜欢高盐等重口味饮食,应激,长期大量抽烟喝酒,生活方式的不断改变和运动不足导致超重肥胖。
而提问中的47岁已经患上糖尿病和高血压,想通过适当的运动来恢复正常,非常困难,而有些糖尿病患者不一定就能够马上运动,如有明显的低血糖患者、并发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者高血糖高渗状态等急性并发症的人,或者并发严重心脑血管疾病、肾脏受损以及视网膜受损的患者血糖波动较大的人或者血糖超过14~16mmol/L的人,这些人群暂时是不能适当运动的。
在临床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的确强调通过运动和饮食来控制血糖,而大多数患者单独通过运动或者单独通过饮食或者通过饮食和运动一起是很难让血压和血糖达标,往往需要配合降血压药物和降糖药物。
高血压患者在生活习惯和饮食方面要求戒烟限酒、减少或者限制肥肉、动物内脏的摄入和增加运动以减轻体重和达到减肥的目的,另外还需要减少食盐的摄入,多吃新鲜蔬菜水果以及粗粮杂粮,保持积极乐观向上的心态,减轻生活精神心理压力,而对于高血压合并糖尿病,或者已经并发心脑血管受损的患者则需要考虑使用药物治疗。
当然了通过适当运动,如果不忌嘴,不控制饮食,即便配合使用药物,也不一定能够控制血糖和血压。
47分钟是多少秒
先纠正一下,地铁列车一般以6或8辆编为一
列
运行。从描述"一辆车刚刚开走下一辆就来了",我就默认题主问的是多少列
了。此外,题主能够在等地铁的时候有此思考,难能可贵。想来题主不是来问专业知识的,那我提供一个思路,简单的算一下,满足下题主好奇心。5号线首末班车时刻表,资料来源,北京地铁官网首末车时间|北京地铁官方网站
。单向全程运行47分钟,发车间隔高峰时间按2.5分钟算吧(参考北京地铁1号线发车间隔再缩5秒年底望2分钟来一趟
),这个在既有技术条件下不难。同一时间,考虑5号线双向,没有小交路,(单向全程时间/发车间隔*2)得到线路上跑着的
列车数量。47/2.5*2=37.6≈38列
。基本就是这样了吧,误(ren)差(zhen)不(ni)会(jiu)太(shu)大(le)。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